杨涛律师亲办案例
辩护意见
来源:杨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7-26
浏览量:1356

辩 护 意 见

公诉科检察官:

我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,受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。我首先对受害人因不慎遇难身亡表示哀悼,并向她的家属表示慰问。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,辩护人结合查阅案卷材料、会见被告人,根据事实和法律,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,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请公诉科考虑:

一、被告人具有从轻、减轻酌定情节

首先,本案被告人负有一定责任,但由于受害人邓小林属于右臂缺失残疾人,驾驶非机动车是私自改装,且车速过快也是形成本案交通肇事的原因。请公诉科站在公平、正义的角度考虑这一客观事实,酌情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处罚。

其二、从主观上来讲,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,被告人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,本村邻居及村民委员对其评价都很好,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。

其三、被告人系偶犯,平时表现较好,对父母一直孝顺,而且一直遵纪守法。被告人经济困难,家中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,而且被告人目前尚未成家。根据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》规定:“19、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、偶犯,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、手段、情节、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,酌情予以从宽处罚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、偶犯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;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,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、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。”

其四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。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审查起诉可以看出,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、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,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,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。从今天的情况来看,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。

二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刑事诉讼案件,应当对所犯罪行从轻处罚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》,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

综上所述,“以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是我国刑法在使用上一项重要的原则。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、又系触犯、主观上没有恶性。同时被告人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,希望公诉科能够对于从轻、减轻处罚,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机会。

此致

XXX检察院公诉科

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

辩护律师:杨涛

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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